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2號
ILDV,111,司執消債清,2,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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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鴻瑋陳登科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明秋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戴燈山
代 理 人 李宓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 乙 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 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有繼承所 得共有土地2筆、及投資「恩典公司」之股份(調查資料及 債務人資產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 所有上開不動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1年4 月26日、111年7月4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 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 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 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陳鴻瑋陳登科(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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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