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偵移調字,111年度,49號
ILDV,111,司偵移調,49,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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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偵移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杜書華

相 對 人 鄒芳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侵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得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詎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子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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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