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333號
ILDV,111,司促,4333,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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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3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楊朝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柒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
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一九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九四計算之違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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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