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瑞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零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瑞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0日止累計38,020元正未給
付,其中34,482元為消費款;2,036元為循環利息;1,502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2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482元 蕭瑞璋 自民國111年08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