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潘辰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辰軒前於民國110年7月28日經網路向債權人線上申
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
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93,33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1.97%),暨自民國111
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
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