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28號
ILDV,111,司促,4128,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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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戴忠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戴忠延前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一
卡通導盲犬認同卡之信用卡(如證1),經審核准發給信用卡
額度(下同) 17萬元,債務人目前持用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有效期限自109年9月起至114年3月止(如證2)
,依債權人信用卡約定條款(如證3),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使用信用卡而取得商品、勞務、其他利益或預借現金,並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
繳金額以上之帳款,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且得隨時
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並就已付款項抵沖後之
帳款餘額,計付循環信用利息(按日計息),目前債務人適用
之循環信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1.34(如證4)。債務人如未於
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應依約定計付循
環信用利息外,並同意以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下同)100元計
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債務人如有連續二期所繳付
款項未達所約定最低應繳金額,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書面通知
終止契約。
㈡債務人戴忠延自111年5月10日之帳單起,迄今已連續三期未
依約繳付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如證5),債權人依約定條
款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定,於111年8月5日函知債務人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終止契約(如證6)。截至111
年8月10日,債務人積欠本金169,368元、利息2,853元、違
約金300元及待收交易手續費3元(如證7)。本件係請求給付
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債務人目前尚有前開【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促其清償,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1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9368元 戴忠延 自民國111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3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69368元 戴忠延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逾期繳款固定1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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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