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典揚
陳盛發
盧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柒佰捌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典揚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盛
發、盧碧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
合計借款本金265,11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典揚自民國111年04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20,78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盛發、
盧碧霞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1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587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2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3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4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005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8587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53049元 陳典揚、陳盛發、盧碧霞 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