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16號
ILDV,111,司促,4116,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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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戴忠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戴忠延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與本行簽訂勞工紓困貸
款100,0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本案
貸款,迄今尚欠本金43,693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
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
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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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