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021號
ILDV,111,司促,4021,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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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戴忠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捌佰貳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忠延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
595,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8年4月11日清償完
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680固定計息,暨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1年5月11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589,827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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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