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62號
ILDV,111,司促,3962,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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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6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金龍
代 理 人 方正文
債 務 人 吳沐璇邱少華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參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及
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少
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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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