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耀德
債 務 人 億金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文維
債 務 人 黃惠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玖
仟零壹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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