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0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源
債 務 人 林國政
林楷勛
一、債務人林國政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參佰零捌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倘對其財產執行無果時,不足
部分由債務人林楷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