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88號
ILDV,111,司促,3788,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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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連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連鎮於民國110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1年07月27日止累計90,171元正未給付,其中8
9,933元為本金;14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7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9933元 連鎮 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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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