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4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趙基欣(即趙儀軒之繼承人)
藍小真(即趙儀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趙儀軒之繼承人為趙○菲,債務人趙基 欣、藍小真均非其繼承人,債權人請求非繼承人負擔繼承債 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