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蜡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7,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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