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黃慧瑜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
被 告 游育銘
游茗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律師
被 告 游凱婷
特別代理人 楊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按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分別所有。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按附表二所示之分配方法為分配。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遺債,按附表三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
被告游茗蒼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游茗蒼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及被告游育銘、游凱婷平均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游南琦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死 亡,遺有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附表三 所示之遺債,應由兩造即現任配偶黃慧瑜、長女游凱婷及長 子游育銘、次子游茗蒼共同繼承,應繼分如附表四所示。爰 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最高法院之判決意旨,請求按 附表一至三之分割方法及分配方法分割為分別所有、分配或 分擔。另請求被告游茗蒼返還其所領取之被繼承人游南琦勞 工保險遺屬津貼,因該遺屬津貼性質上並非遺產,而係屬對 被保險人遺屬之津貼給付,故另起聲明請求之。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同意原告聲明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繼承人游南琦於109年8月3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
共4人,每人應繼分各為1/4,特留分各為1/8。 ⒉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遺產為:
①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24.01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全部)。
②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0 巷00○0號(面積4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③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8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143/100000)。 ④憲宜機械工程公司(獨資,投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 。
⑤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 ⑥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中華貨車。
⑦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 ⑧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1,609元。 ⑨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764元。 ⑩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782元。 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05元。 ⑫戶名為憲宜機械工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3,210元 。
⑬宜蘭縣員山鄉農會1,200萬元債務。
⑭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之車貸。 ⑮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之車貸。 ⒊兩造同意分割方法為原告111年7月5日家事變更聲明狀所載 分割方法。
⒋被告游茗蒼同意給付原告關於被繼承人游南琦勞保死亡給付 遺屬津貼34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爭執事項: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游南琦遺產,有無理由?如有,應如 何分割為當?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開原告主張之情,業據其陳明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宜蘭縣員山鄉 農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被繼承人游南琦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游育銘、被告游茗蒼及 被告游凱婷之特別代理人楊玉嬌所不爭執。是原告前揭主張 ,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 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
分。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 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 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 法第1138條第1款、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游南琦於109年8月31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附表三所 示之遺債,應由被繼承人現任配偶黃慧瑜、長女游凱婷及長 子游育銘、次子游茗蒼平均繼承。從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如附表四所示。
㈢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 分別定有明定。準此,兩造在分割被繼承人游南琦所遺遺產 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上述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依 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上述遺產,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㈣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 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 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 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 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 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至3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分割之方法,不以民法第824條第2項規定為限 ,將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亦屬分割遺產方 式之一,此觀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754號、85年台上字第 1873號判決自明。準此,原告主張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附表三所示之遺債依照附表一至三所示 之分割方法及分配方法分割為分別所有、分配或分擔,既已 經被告游育銘、被告游茗蒼及被告游凱婷之特別代理人楊玉 嬌到庭表示同意原告上開聲明及分割方案,且亦查無不利於 被告游凱婷之情事。從而,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本件被繼
承人游南琦所遺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附表二所示之動產及 附表三所示之遺債依照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分割方法及分配方 法分割為分別所有、分配或分擔。
㈤末查,原告請求被告游茗蒼返還其所領取之被繼承人游南琦 勞保死亡給付遺屬津貼343,500元,及自110年1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既經被告游茗 蒼認諾在卷,自應認原告此部分請求有理由,而為勝訴判決 。
五、又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 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 質所不得不然,故判令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然有失公平,是 認本件有關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四 所示其等繼承自游南琦之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惟有關 返還遺屬津貼之訴訟,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游茗蒼負擔。則 兩相加總後,被告游茗蒼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及 被告游育銘、游凱婷平均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5項所示。 末者,原告原起訴請求返還35萬元,嗣減縮返還金額為343, 500元,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不在此限, 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分擔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附表一:不動產
編號 不 動 產 持分 分割方法 1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324.01平方公尺 全部 分割由被告游育銘、游茗蒼各取得應有部分1/2。 2 宜蘭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00巷00○0號、面積444.1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3 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84.6平方公尺) 7,143/100,000 同上
附表二:動產
編號 動 產 分配方法 (新臺幣) 1 憲宜機械工程公司(獨資,投資額新臺幣80萬元) 分配由被告游育銘、游茗蒼各取得1/2。 被告游育銘、游茗蒼應共同補償原告22,375元、被告游凱婷200,000元。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 分配由被告游育銘單獨取得。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中華貨車 分配由被告游茗蒼單獨取得。被告游育銘、游茗蒼應共同給付被告游凱婷12,500元。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 分配由被告游茗蒼單獨取得。 5 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11,609元及其利息 同上 6 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764元及其利息 同上 7 宜蘭縣○○鄉○○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8,782元及其利息 同上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505元及其利息 同上 9 戶名為憲宜機械工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33,210元及其利息 同上
附表三:遺債
編號 遺 債 分割方法 (內部關係) 1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新臺幣1,200萬元貸款及其利息 分割由被告游育銘、游茗蒼各自負擔1/2。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MERCEDES-BENZ賓士汽車之車輛貸款 分割由被告游育銘單獨負擔。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納智捷汽車之車輛貸款 分割由被告游茗蒼單獨負擔。
附表四: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1 原告黃慧瑜 四分之一 2 被告游育銘 四分之一 3 被告游茗蒼 四分之一 4 被告游凱婷 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