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呂縈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立鈞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1年6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81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