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何政鋒
被 告 宋劉毅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241號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 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8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二)陳述:根據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緝字第275號,被 告因詐欺案件,非法得利等罪行,故依民法第184條 向被告提出求償金額,得以償還台灣大哥大小額付費 之呆帳。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11年8月9日下午辯論終結,並 於同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原告於111年8月24日始具 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