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1年度,51號
ILDM,111,交訴,51,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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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交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哲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
2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
於民國111 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吳蔚宸
通 譯 林政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
游哲豪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支 付損害賠償予吳信良吳信志吳玉純吳春重。犯罪事實要旨:
游哲豪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沿宜蘭縣三星鄉農義路三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 當日上午9時38分許,行經前開路段與尚貴路一段之無號誌岔 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 注意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而當時為有自然光線之雨天日間,該處為視距良好、 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之柏油路面,游哲豪之意識清楚,所 駕車輛機件正常,即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行駛 ,適遇洪綉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宜蘭 縣三星鄉尚貴路一段東往西方向駛至該路口,其車道上劃有三 角形讓路線標示,亦疏未注意其屬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道車 先行而貿然駛越,兩車遂發生碰撞,當場造成洪綉女人車倒地 ,經送醫急救後,仍於當日上午11時許,因氣血胸、創傷性休 克死亡。游哲豪肇事後,親自以電話報警,並已報名姓名、地 點,請警方前往處理,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3款。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 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 55 條之2 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 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 、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 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吳蔚宸
法 官 陳錦雯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6條
附表
附加之緩刑條件 游哲豪應給付吳信良吳信志吳玉純吳春重共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 給付方式: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前,匯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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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羅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