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陳奕涵
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被 告 林冠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