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再字,111年度,1號
SLDA,111,交再,1,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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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審原告 陳國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111年度交再字第1號
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
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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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