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4年度,124號
TPDM,94,交附民,124,200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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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沈萬得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明建
被   告 丙○○
           樓
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四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所示。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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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