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21號
SLDV,111,除,421,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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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劉家菁即柯財守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表:
發行公司: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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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