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王水源 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王榮澤 0000000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