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天祿
代 理 人 花郁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宙皇企業有限公司 胡毓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港分公司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元 FK0393479 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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