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洪惠英
代 理 人 陳柏鈞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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