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何坤禧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 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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