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葉明軒
葉明怡
上開原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鵬宇
複代理人 鄒宜璇律師
被 告 吳煖楠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五號移轉所有權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玉京之繼承人,請求分 割被繼承人陳玉京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惟查,本件原告主 張陳玉京之遺產範圍中附表一編號6、11之不動產(即坐落 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門牌號碼南投 縣○○鎮○○路00000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1/2), 被告主張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其中1/2部分,係訴外人陳玉 佳、陳玉容借名登記所有之不動產,非被繼承人之遺產,現 經訴外人陳玉佳、陳玉容向兩造提起移轉所有權等民事訴訟 ,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號案件審理中等 情,業經被告提出上開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為據,並有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需視上開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移轉所有權等民事訴訟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 ,因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 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