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17號
SLDV,111,補,917,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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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胡金權 住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弄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胡錦忠
被 告 陶正

訴訟代理人 任廣籠
被 告 陳庭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除新臺幣(下同)497,947
元之損害賠償外,尚有修復漏水之請求,此部分因原告所受之利
益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1,650,000元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與上述損害賠償
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147,947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原告僅繳
納5,400元,尚需補繳1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為
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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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