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顏鳳湄
被 告 陳連來
陳敏仁
陳敏宏
林寶蓮
陳敏政
陳沛綺(原名陳惠美)
林茂蘭
兼上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娟
被 告 陳惠敏即陳連勝之遺產管理人
陳丁財
陳麗守
陳香君
陳威寧即陳力源之繼承人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敏雄
被 告 陳敏仲
陳惠文
陳淑婷即陳力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肆萬參仟陸佰伍
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8萬8000元/
*面積90㎡*原告應有部分1/7+660建號建物原告應有部分移轉核
定契價4萬799元=374萬36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