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9號
SLDV,111,補,889,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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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魏月英

訴訟代理人 魏月美
黃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圓淑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
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3萬4,000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19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
37萬2,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2=2,213萬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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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