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96號
SLDV,111,補,796,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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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光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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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