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2號
原 告 陳哲斐
陳李瓊桂
陳湘吟
陳啓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陳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四項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
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
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交易價格每坪約新臺幣(下同)56
萬7,500元,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面積為168.06平方公尺,依此
計算,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154萬260元【計算式:
56萬7,500元/坪×168.06平方公尺×0.3025×原告主張權利範圍(1
/15+1/15+1/15+1/5)=1,154萬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訴
之聲明第五至八項均係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4萬2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平方 公尺) 原告主張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區 ○○ ○ 448 90 5分之2 建物部分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 要建築材料 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原告主張 權利範圍 1 165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 磚及土角造 2層樓房 第1層:84.03 第2層:62.81 露台:21.22 總面積:168.06 5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