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淑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翔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曹永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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