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49號
SLDV,111,補,249,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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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阮承禹
黃正煌
被 告 賴清順
賴豐福
賴德欽
賴寶珠
唐欽城(即唐賴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唐欽賢(即唐賴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唐錦秀(即唐賴寶琴之承受訴訟人)

黃賴英
孫一峰
孫崇碧
孫崇文
孫淑華
孫淑瑛
孫淑貞
孫彩鳳
孫小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賴清順請求
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告賴清順應繼分比例定之,依此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2,466元(計算式:208萬7,518元+9萬
4,948元=218萬2,46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編 號 地號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權利範圍 賴清順 應繼分 比例 按應繼分比例計算 之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士林區 蘭雅段二小段 1 420-1地號土地 327,184元 706 52/822 1/7 2,087,518元 2 432-1地號土地 340,372元 427 166/36300 1/7 94,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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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