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弘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子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