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江斐雯
江夢馨
江幸容
江百松
江英豪
共 同
代 理 人 黃啟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羽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6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3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0月10月18日、111年1月7日、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度訴字第632號請求不當得利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確認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1 11年1月7日、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內容,法官有闡明、詢 問相對人江羽倫(下稱相對人)是否僅請求最低額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有無擴張請求金額等情形,惟上開期日之言詞 辯論筆錄並未記載,似有疑漏,因相對人已就系爭事件提起 上訴,向第二審法院佯稱原審未盡闡明義務,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詢問其是否擴張訴之聲明,無命其補充訴之聲明之機 會,而於第二審擴張聲明,為釐清上情,以維護伊之權益, 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 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