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66號
SLDV,111,消債清,66,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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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
債 務 人 陳昭明(原名:陳樹榕)
代 理 人 吳柏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昭明(原名:陳樹榕)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所提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債務人陳昭明(原名:陳樹榕)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 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 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 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 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 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 ,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 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更生方案未依第59條、第 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 ,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4條第1 項、第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 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 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調解,經臺北地院 移送本院,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更生,依消債條例第153條 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並經本 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自109年12月30日下午5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3號進行更生程序。本件更生程序進行中,債務人於 同年3月10日就其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6 2萬6,819元,提出清償6年,清償總金額0元之更生方案【下 稱系爭更生方案,見本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卷(下 稱司執更卷)第57頁】,本院司法事務官限期命各債權人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上開更生方案,經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泰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則逾期未表示意見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顯見聲請人所 提上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60條之規定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
㈡、又債務人現年為79歲,除按月領取老人津貼新臺幣(下同)3 ,772元及其胞弟給付之扶養費3,000元【見本院109年度消債 更字第92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17、25、89頁】外,名下 尚有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48分之 5,下稱25之2地號土地),及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臺北 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200分之 141,下稱574地號土地)、新北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5200分之141,下稱280地號土地,見消 債更卷第33、43至50頁),嗣25之2地號土地雖業經拍賣以 清償部分債權人之債務(見消債更卷第78頁),然債務人逕 提出還款總額為0元之系爭更生方案,實難認債務人已依其 個人收入、財產、生活狀況,盡其清償之能事,自不符合消 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 要件。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 第60條規定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之可決,亦不符合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得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 件,復無消債條例第12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裁定 不認可其更生方案,並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及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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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