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寶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維雲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維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維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 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 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 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 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 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 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 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 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 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維雲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因前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1 年5 月30 日召開第8 屆第4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業經報請 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 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簿、教育部函 文、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財團法人維雲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
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6 條所示 內容,經本院參酌主管機關教育部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該財 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 觸,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至附件捐助章程修 正對照表第15條部分,僅增列本次修正通過之日期,非屬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 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 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