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88號
上 訴 人 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士林簡易
庭111年度士小字第6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先命補正,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 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雖記載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第 一審判決而聲明上訴,然核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 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合法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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