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江錦祥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江文進
江上發
江文山
江文河
江秀華
江秀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李瑞坤
李山潭
李惠真
江錦鵬
江錦翰
江慧娟
江花阿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被繼承人江再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 實
一、被告李瑞坤、李山潭、李惠真、江錦鵬、江錦翰、江慧娟、 江花阿金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江再來於民國89年11月20日死亡,其妻 江林雪霞業已死亡,江再來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應由 其子女江上明、李江金美、江上發、江文進、江秀華、江秀 美、江文山、江文河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8分之1;因李江 金美先於江在來死亡,其應繼分由其子女即被告李瑞坤、李 山潭、李惠真代位繼承;江上明於108年6月23日死亡,其應 繼分由其妻即被告江花阿金、子女江錦鵬、江錦翰、江慧娟 、原告江錦祥共同繼承,每人應繼分各為40分之1;故江在 來之繼承人為兩造,即其子江上發、江文進、江文山、江文
河、其女江秀華、江秀美、其媳婦江花阿金、其孫李瑞坤、 李山潭、李惠真、江錦鵬、江錦翰、江慧娟,應繼分比例如 附表二所示;江再來死亡時,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 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然無法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求為判決兩造就 江再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 方法欄」欄所示之判決。
三、被告江文進、江上發、江文山、江文河、江秀華、江秀美均 稱:如無法全體繼承人同意,則希望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出 面共有人利用土地法之特別規定,變賣房屋,以提高價金目 的等語。
四、被告李瑞坤、李山潭、李惠真、江錦鵬、江錦翰、江慧娟、 江花阿金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 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江再來於民國89年11月20日死 亡,其妻江林雪霞、長子江上明、長女李江金美業已死亡, 故江在來之繼承人為兩造,即其子江上發、江文進、江文山 、江文河、其女江秀華、江秀美、其媳婦江花阿金、其孫李 瑞坤、李山潭、李惠真、江錦鵬、江錦翰、江慧娟,應繼分 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江再來死亡時,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兩造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 情形等節,有卷附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謄本、繼承系統表 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裁判 分割江再來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 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 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繼承人數眾多,且兩造迄今仍未能達 成遺產分割之協議,如分割為兩造分別共有,未來難期兩造 能對於各該不動產之使用、收益與處分形成共識,又附表一 所示之不動產目前並無人居住(本院卷第60頁),為避免各 該不動產繼續閒置而妨礙經濟利用,故原告主張應將不動產 變價分割後平均分配價金等語,經核堪以維護兩造之公平與 利益,同時能促進系爭房地之利用效率,尚屬妥允,值為採 取。爰裁判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七、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
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 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 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 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全體繼承人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 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一:江再來所留遺產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3168 1/90 編號1至2所示遺產均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即門牌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79.95 全部
附表二:江在來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 江文進 1/8 江上發 1/8 江文山 1/8 江文河 1/8 江秀華 1/8 江秀美 1/8 李瑞坤 1/24 李山潭 1/24 李惠真 1/24 江錦鵬 1/40 江錦翰 1/40 江慧娟 1/40 江花阿金 1/40 江錦祥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