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周家祥
被 告 周仁緒
周明珠
周素汶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周加榮
周家瑞
周家虎
周明珍
周芯如
周小淇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周家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張玉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周仁緒、周明珠、周素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後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周家麒、周加榮、周家瑞、周家虎、周 明珠、周明珍及訴外人周家麟、周秀英為被繼承人張玉美之 全體子女,被告周仁緒則為張玉美之配偶,嗣張玉美於民國 105年9月24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尚未分割( 下稱系爭遺產),且由於周家麟在繼承開始前之105年2月25 日死亡,其應繼分由被告周素汶、周芯如、周小淇代位繼承 ,另周秀英係在大陸地區出生,至今從未來台,故兩造為張 玉美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茲因兩 造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 割,並聲明:系爭遺產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 。
三、周家麒、周加榮、周家瑞、周家虎、周明珍、周芯如、周小 淇辯稱:伊等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另被告周仁緒、周素汶 、周明珠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伊與周家麒、周加榮、周家瑞、周家虎、周明珠 、周明珍、周家麟、周秀英為被繼承人張玉美之全體子女, 被告周仁緒則為張玉美之配偶,嗣張玉美於105年9月24日死 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尚未分割(下稱系爭遺產), 且由於周家麟在繼承開始前,已於105年2月25日死亡,其應 繼分由周素汶、周芯如、周小淇代位繼承,另周秀英係在大 陸地區出生,至今從未來台,故兩造為張玉美遺產之全體繼 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語,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 、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 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 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 產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等 為證(見本院卷第13、15、23-40、45-60、91-95、63、17、 19、21、195、199、201、203、205頁),復經審酌周秀英為 大陸地區人民,卻未於繼承開始即張玉美於105年9月24日死 亡時起3年內,以書面向張玉美之住所地法院即本院為繼承 之表示,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可佐(見本院卷第162-1頁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之規 定,應視為拋棄對於張玉美遺產之繼承權,堪信原告上開主 張屬實。此外,復查無系爭遺產具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 而不得分割之情形,故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 分割,自屬有據。
㈡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 為分配時,共有人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 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 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 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 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 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為存款,具 有可分性及等價性,為確保兩造繼承之公平,自應由兩造按 應繼分比例平均分配為各自所有,始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 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 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由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附表一:張玉美之遺產
編號 項 目 金 額 分 割 方 法 一 中和泰和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儲金 11,027元及利息 編號一、二所示之存款,均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各自所有。 二 士林芝山郵局定期儲金 900,000元及利息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稱謂 姓 名 比 例 原告 周家祥 1/9 被 告 周仁緒 1/9 周家麒 1/9 周加榮 1/9 周家瑞 1/9 周家虎 1/9 周明珠 1/9 周明珍 1/9 周素汶 1/27 周芯如 1/27 周小淇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