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05號
SLDV,111,司聲,305,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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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黃文程 00000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相 對 人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程 00
相 對 人 李仲光 0000
張景河
李慶
李靜江 0000
李尚諺
李勝忠0
李勝華
張進在
李仲文
李丕彬
李淵清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
李明城 000
李英鑾
李淑惠 0
李淑卿
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0
李燕清
李基益律師即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除外)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四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 字第306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61號及最高法 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判決確定,主文諭知訴訟費用之 第一審先確定部分依第一審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第一 (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第二審判決附表所 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於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272,223元,第二審訴訟 費用為113,320元(僅000地號、000地號共有人需負擔),應 負擔之比例依附表一,應負擔之金額分別依後附表二、附表 三,合計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又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 建工程處於第二審繳納之裁判費,應向聲請人另外請求,如 有爭議,應由其另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非本件裁判 範圍,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當事人及依確定判決應分擔訴訟費用之比例土 地 地 號 當 事 人 應有部分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黃文程 40分之29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80分之3 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80分之3 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60分之12 (公同共有) 李秉祥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李明城 李英鑾 李淑惠 李淑卿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黃文程 120分之103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240分之17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240分之17 一審確定部分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黃文程 0000000分之69693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李仲光 0000000分之7003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張景河 0000000分之2071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信託登記予星展銀行) 0000000分之13659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000地號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分之134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000地號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0000分之2777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0000000分之55562 (公同共有) 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燕清 0000000分之392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慶雲 0000000分之98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靜江 0000000分之3928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李尚諺 0000000分之18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李勝忠 0000000分之112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李勝華 0000000分之112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000地號 張進在 0000000分之336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仲文 0000000分之94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李丕彬 0000000分之84


附表二: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裁判費:1,192,223元+估價費80,000元=1,272,223元二、第二審裁判費:
113,320元(僅547地號、604地號共有人需負擔) (一)第二審547地號裁判費:59,723元



(二)第二審604地號裁判費:53,597元三、比例為應負擔訴訟費用以該地號分子合計,再依個別負擔之比例,例如:537地號之黃文程之應負擔之比例為其應負擔之分子696,934÷分子合計(696,934+70,033+20,714+136,594)×該地號之訴訟費用37,152=28,013
土 地 地 號 公告地價價額 訴訟費用 當事人 比例 應負擔裁判費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109,000 37,152 黃文程 0.754 28,013 李仲光 0.0758 2,816 張景河 0.0224 83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78 5,49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43,000 6,343 黃文程 0.754 4,783 李仲光 0.0758 481 張景河 0.0224 14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78 93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834,000 59,805 黃文程 0.9038 54,053 李仲光 0.0908 5,432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7 103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36 2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811,000 35,340+ 59,723= 95,063 詳附表三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6,339,000 281,810 黃文程 0.9262 261,012 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0.0738 20,798 (連帶負擔) 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0,132,000 61,618 黃文程 0.9872 60,828 李燕清 0.0056 344 李慶雲 0.0014 85 李靜江 0.0056 344 李尚諺 0.0003 17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341,000 8,155 黃文程 0.9981 8,139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9 16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5,215,000 31,715+ 53,597= 85,312 詳附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0,264,000 123,235 黃文程 0.7495 92,365 李仲光 0.0753 9,280 張景河 0.0223 2,748 李勝忠 0.0012 148 李勝華 0.0012 148 張進在 0.0036 443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469 18,10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33,376,000 202,976 黃文程 0.8962 181,907 李仲文 0.0012 244 李仲光 0.09 18,268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17 345 新北市(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0.0036 731 李丕彬 0.0001 20 李勝忠 0.0014 284 李勝華 0.0014 284 張進在 0.0044 89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9,732,000 424,074 黃文程 0.7713 327,088 李仲光 0.0775 32,866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0.1512 64,120 總 價 209,196,000 1,385,000



附表三(上訴確定後之一、二審訴訟應分擔之訴訟費用):應負擔裁判費為:訴訟費用×二審判決附表之應有部分土 地 地 號 當 事 人 應負擔裁判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95,063) 黃文程 68,921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565 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3,565 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 19,012 (應連帶負擔) 李秉祥 李清元 蔡李美雲 李明李明城 李英鑾 李淑惠 李淑卿劉明鴻 劉韻玲 劉韻萍 林怡瑄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85,312) 黃文程 73,226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6,043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043

附表四: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除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新工程處)新台幣103,712元外,其餘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之金額如下附表:

相 對 人 新 臺 幣 李仲光 69,143 張景河 3,722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88,651 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072 新北市 (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948 臺北市 (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程處) 0元(二審繳納裁判費113,320-應負擔訴訟費用9,608=聲請人應給付103,712) 李基益律師李三元之遺產管理人)、李淵清李清元蔡李美雲李明昌、李明城李英鑾李淑惠李淑卿劉明鴻劉韻玲劉韻萍林怡瑄 應連帶負擔39,810 李燕清 344 李慶雲 85 李靜江 344 李尚諺 17 李勝忠 432 李勝華 432 張進在 1,336 李仲文 244 李丕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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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