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46號
SLDV,111,司聲,246,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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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京承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薇
相 對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存字第七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民 事判決,曾提供新臺幣62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71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業已終結, 聲請人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60號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民 事裁定、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公司變更事項登記 表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 年6 月22 日北院忠文 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 年6 月23 日雄院和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 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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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承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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