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 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 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次按法院選任之遺 產管理人或遺產清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陳 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石喬文積欠聲請人債權未清償 ,因被繼承人石喬文已於110年3月9日死亡,繼承人均已死 亡或拋棄繼承,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石喬文另有利害關係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並於 111年6月20日以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26號民事裁定選任鄭 崇文律師(男,年籍資料詳卷、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 00號9樓之2)為遺產管理人,業經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 又前案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並未向本院陳報管理職務終結, 此有本院前案紀錄表、訴訟繫屬情形查詢在卷足憑,足見被 繼承人尚有遺產待清算管理,則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尚未終結
,自應依法續行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是本件聲請人重複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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