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785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潘宏朋
相 對 人 尚合鑽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培偉
相 對 人 吳尚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178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0年3月15日 1,790,000元 590,000元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16日 2 111年1月21日 1,830,000元 1,057,000元 111年6月16日 1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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