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725號
聲 請 人 楊政軒
相 對 人 余文彬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除利息超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計算部分聲請 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75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17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1年1月25日 20,000元 111年7月30日 111年7月30日 CH786983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625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17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2月5日 150,000元 111年7月30日 111年7月30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