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294號
SLDV,111,司票,10294,202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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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294號
聲 請 人 金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惠
相 對 人 晨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和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1年7月13日經提示,有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029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1年6月21日 4,7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TH0000000 2 111年6月24日 13,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TH0000000 3 111年7月6日 17,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TH0000000 4 111年6月23日 3,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TH0000000 5 111年6月28日 3,8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TH0000000 6 111年6月27日 4,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3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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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晨宏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