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0020號
SLDV,111,司票,10020,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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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02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田婷瑜
吳念儒


蘇宜萱蘇郁淇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田婷瑜、吳念儒共同簽發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田婷瑜、蘇宜萱蘇郁淇共同簽發如附表2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所示未清償之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 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002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2月25日 110,988元 80,158元 110年12月25日 110年12月25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002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2 109年12月25日 110,988元 80,158元 110年12月25日 11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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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