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郁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錦珠
白承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
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10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